近期,我重溫《保險法》,當讀到第三十條時,不禁聯想到許多人對保險合同條款復雜性的抱怨。該法條規定,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,保險人與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。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。這一條文體現了法律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,但現實中,保險合同往往以專業術語和冗長文字呈現,導致普通消費者在‘閱讀文化’缺失的情況下難以準確理解。
保險合同之所以復雜,一方面源于保險產品的專業性,涉及風險評估、精算計算等;另一方面,設備出租服務等特定領域的保險合同,還需考慮租賃期間的責任劃分、設備損壞賠償等細節,這些因素疊加,使得條款顯得晦澀難懂。消費者在簽署前,如果沒有仔細閱讀或尋求專業解釋,很容易在理賠時陷入爭議。《保險法》第三十條的初衷正是為了平衡這種信息不對稱,通過法律解釋傾向保護弱勢方。
法律保護只是最后防線,提高公眾的‘閱讀’意識和能力同樣重要。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,主動要求保險人用通俗語言解釋關鍵條款,或借助第三方顧問進行解讀。同時,監管部門應推動保險合同標準化和簡化,確保條款清晰易懂。只有這樣,才能讓保險真正發揮保障作用,而非成為糾紛的源頭。總而言之,《保險法》第三十條提醒我們,在復雜的合同世界中,法律是后盾,但主動閱讀和理解才是預防問題的關鍵。